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

2009年1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挥本会“服务、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反映并不断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

(一)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一般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外省(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与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

房地产估价领域的资深、热心工作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对房地产估价和咨询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本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在本省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可通过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将打印的申请表送交本会秘书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登录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下载入会申请表,填报后送交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按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确定,期满可按规定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

(一)缴纳会费会员可获赠全年协会期刊1套;

(二)优先在协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免费为会员在协会期刊和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

(四)优先或优惠提供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和资料;

(五)优惠或免费为会员在协会网站上做产品、服务宣传或刊登企业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

(一)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对外考察、交流活动;

(三)免费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房地产估价师补办遗失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协调服务

(一)提供会员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协调服务;

(二)提供邀请、联系房地产估价专家的服务;

(三)提供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的服务。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要的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会费标准作出修改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为:

(一)团体会员会费

1、会员单位:1000元∕年

2、理事单位:2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4、会长单位:5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300元/年(三年)。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协会一届(四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拿到本会入会申请批准回执后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

(三)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会费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会议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年会、报告会、学术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活动费:调研、考察、参观学习、交流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国内外来访接待费等。

3、印刷费:刊物编辑出版费、资料、信息、经验材料费、会员证书费等;

4、办公费:日常办公费、报刊、杂志订阅费、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奖金、差旅费、房屋租赁费或水电物业费、车辆费等;

5、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

(二)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三)会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发生组织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需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团体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颁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本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协会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本会定期给予表彰,并分别授予“优秀团体会员”或“优秀个人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视情节本会可给予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提醒、质询、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有权按有关规定建议将会员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民政部或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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