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文件

苏房估协(20093

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本协会组织制定的《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经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人教处会商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

 

 

                                         20095月6日

 

 

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抄: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我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实施我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中房学[200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其中,我省各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以下简称省房估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参加部、省相关机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重要活动;

(四)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著作、材料的编写,规章制度制定,或有关房地产项目咨询报告的编制。

第四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省房估协做好相关工作,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成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三)向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四)参加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主办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业务考察、境外培训;

(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相关论文,公开出版房地产相关著作(未被中房学计算学时的);

(六)在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委托我省高等院校举办房地产专业进修班进修,并取得相关证书;

(七)参加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开展的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八)被省房估协认可、并在其主办的《江苏房地产估价信息与研究》上发表论文、估价报告等。

(九)必修课超出的学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照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5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业务考察、境外培训;

4、在省以上刊物发表估价相关论文、估价报告等(限前2名作者),其中在《江苏房地产估价信息与研究》上发表文章,不可少于2000字;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或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等(限前5名编写人员);

6、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3名建议人);

7、在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或者省房估协委托我省高等院校举办房地产专业进修班进修,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六条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变更到我省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我省予以认可。

第七条  通过非集中面授方式取得我省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如实填写江苏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申请表(见附件),并经执业机构鉴证,省房估协确认、审定后计入我省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省房估协应当根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询和选择参加。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培训班的收费参照中房学的相关标准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侧重于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对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估价师,省房估协应当通过网上或文件等形式予以公示,并作为注册机构完成继续教育登记的依据。

第十条  省房估协应当做好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省房估协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我省学时取得情况报中房学,由中房学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房估协应当将每年我省学时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由其转报中房学。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我省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各30学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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