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登记

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摘自《房地产中介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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