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商讨会在无锡召开

2015年10月12日,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在无锡召开会议,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4号文(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我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如何执行的问题,召开商讨会。

省协会会长卞敬礼主持会议,副会长王俊国、省内资深房地产估价专家吴守志、金建清、李传勇,无锡市房地产评估咨询协会副会长王立平,常州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副会长舒友林,等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就规定各自发表了意见和看法,并进行了讨论。

卞会长在会上就贯彻“规定”的问题作了讲话:一、该“规定”对于指导、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条款欠妥,有待商榷。二、各地行业协会及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单位以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协会的主要职责,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有关问题的意见。三、各相关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保持冷静,加强于当地中院、基层法院及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保持交流和沟通,增互信与了解。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毕竟是专业技术业务,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技能才能胜任。五、在双方(委托方于被委托方)互认互谅的原则下,共同努力保质保量的完成我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任务。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会议期间,就有关问题同未到会的省协会副会长梁国庆、叶亚舟、梁泽泉、季永蔚进行了沟通和商讨。

会议就贯彻“规定”问题,形成了“关于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有关的问题”意见,近期下发到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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