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召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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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指导下,我会在前几年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实践的基础上,于2015年7月15日至17日在南京溧水举办“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研讨会”专题研究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问题。我会卞敬礼会长主持会议。省高院房地产技术处、执行局,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的领导,南京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民事执行局,南京市鼓楼区、江宁区法院司法鉴定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相关代表,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信息库——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成员,共11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着重就《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讨论研究、交流。

会上,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领导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要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在加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化上下功夫,提升专业水平,切实保障行业服务质量,更好为司法诉讼工作服务。省高院技术处徐洪新、李路明法官分别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信息专家工作程序及全省司法鉴定估价概况进行介绍和解读。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清军、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相飞,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对《指导意见》、《程序细则》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和重点分析。

针对《指导意见》和《程序细则》与会专家进行了分组讨论,并大会汇总进行交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指导意见》与《程序细则》有机衔接,《细则》内容要依据《意见》进行细化,使鉴定评估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意见》和《细则》主要规范的对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涉及委托人等条款不少或少写。

三是,对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或目前未开展的诉讼委托业务相关条款删除。如“房地产为主”的评估业务,农村宅基地房屋估价等条款建议删去。

四是,为提高立规行政效力和层次,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以省高院和省住建厅的名义出指导意见,行业协会依据指导意见,出实施细则。

此次研讨会为制定《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细则》奠定了基础,对规范江苏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和估价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DSC00616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领导讲话

DSC00627 省高院技术处法官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信息专家工作程序及全省司法鉴定估价概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DSC00630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清军介绍《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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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相飞介绍《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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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进行分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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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组代表汇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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