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全称为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Brokerage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JREA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机构、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办会方针;反映会员正当诉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执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范、规则,监督会员诚信守法执业,规范会员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中介市场的执业行为;开展房地产和经纪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其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的社会认识度和公信力;制定行业守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自律管理和监督,促进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万达广场商务区E1110室。邮编:2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及管理制度,制定行业从业准则、执业道德准则,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组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工作;配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登记服务等工作;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组织开展会员地方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六)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会员建立的风险防范机制情况,监督和促进会员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七)建立和搭建行业与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沟通机制,反映会员正当诉求、意见和建议,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执业纠纷;

(九)开展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租赁等与房地产中介相关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业务,依法承办政府部门和市场评估委托的相关业务;

(十)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信息交流、行业预警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理论和学术研究等业务活动,编印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刊物、学术研究论文,建立相关网站,依法开展行业宣传,代表行业对外开展各项交流合作;

(十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应由本团体职责。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1. 单位会员:在江苏省各市、县 ()具有房地产估价备案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与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2. 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包含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专业人士;以及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材料;

(二)经秘书处受理、审核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各项活动,维护和增进会员间联系与合作,增强凝聚力;

(八)完成规定的地方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胜任能力;

(九)接受本团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九)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本团体服务;

(二)关心和支持本行业发展;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担任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兼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团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会长批准;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会长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组织结构配备情况,依照条例设监事1名,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本团体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办理培训等各项支出;

(四)建设网站,编印会刊、学术论文,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等各项支出;

(五)开展会员自律管理、检查,实施惩戒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学术研究,进行行业学术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党建、行业文化、行业宣传等各项支出;

(八)反映会员正当诉求,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各项支出;

(九)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825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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